哪些情況需進行匯算清繳?
文章出處:個稅網 2023-11-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三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六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六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的.
納稅人需要退稅的,應當辦理匯算清繳,申報退稅.申報退稅應當提供本人在中國境內開設的銀行賬戶.
納稅人在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則應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請表》,并且一定不要忘記去準備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等的相關資料,并且一定要按規定留存備查或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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