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個稅申報期限如何規(guī)定
文章出處:個稅網 2018-08-22
問: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申報期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一、根據《關于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62號)第十六條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后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后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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