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企業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有什么風險?
案例:
河北旅游職業學院是一家由財政代付工資的事業單位,現有教職工803人.2011年間,學校未對財政代付工資之外的加班費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受到當地地稅機關查處,補繳了少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634809.67元,并被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今年初,承德市開發區地稅稽查局對河北旅游職業學院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的納稅申報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等存在疑點,于是要求財務人員提供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明細資料和個人工資薪金發放明細表.經過詳細比對分析,檢查人員發現該單位由財政代付工資部分已由財政足額代扣代繳,但是加班費、課時費、監考費等由學校發放的薪金收入,未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最終查實:2011年,該單位付全年職工工資(含財政代付部分)19394547.40元,其中學校發放課時費、監考費等8369024.20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969727.37元,已代扣代繳334917.70元,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634809.67元.
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該高校未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屬于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行為.對未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634809.67元,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罰款金額317404.84元.承德市開發區地稅稽查局對應扣未扣的個人所得稅634809.67元責成該扣繳義務人限期補扣補繳.該高校應扣未扣的個人所得稅634809.67元、罰款317404.84元,已全部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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