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月同時取得工資與董事津貼如何納稅?
問:某人月收入中除了月工資外,還有分別從12家公司取得的董事津貼,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規定: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第四款規定,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第四款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其個人所得稅應該區分兩種情況來計算,如果甲不在這12家公司任職,那么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甲在某公司任職同時兼任董事,那么這部分董事費計入當月工資薪金,一并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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