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擔的“四金”部分可否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上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結合你公司案例,上述所指員工的稅前工資為8000元(這里我們認為,所指的稅前工資為未扣除其個人承擔的三險一金但未包括單位為其承擔的三險一金的稅前工資),個人承擔部分為1800元,公司承擔部分為3200元。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根據上述實施條例第八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該員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為11200(8000+3200)元,其應納稅所得額為4600(11200-3200-1800-1600)元。
另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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