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高收入群體如何征稅才體現公平
文章出處:個稅網 2018-06-27

“個稅法修改面臨的最大社會問題是什么?就是由于不重視個人所得稅法調整、規范收入分配的功能,對真正的高收入者并沒有收到稅。”22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時,尹中卿委員認為,個稅改革要研究如何與稅收征管法配套,對企業主、企業高管、演藝明星、律師、會計師等高收入者,應加強個稅征管。
審議中,還有其他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列席會議人員關注到了高收入人群,建議完善綜合所得和資本性收入的稅率設計,對高收入群體的征管再進行研究論證。一方面,應降低以勞動所得為主的工薪高收入群體的最高稅率,以吸引人才;另一方面,應加強對明星、企業主等高收入群體的稅收征管,完善監管,發揮個稅調節收入的作用。
掌握好工薪高收入多納稅的“度”
稅率是個人所得稅法的核心,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工薪等勞動性所得的最高稅率為45%。而此次修法對此并沒有進行調整。有常委會委員認為,過高的邊際稅率不利于吸引高端人才,要掌握好高收入多納稅的“度”,降低最高邊際稅率,建議進一步研究如何體現公平稅負、合理稅負原則的問題。
劉振偉委員說:“經濟發展、共同富裕,立足點是千方百計提高中低收入者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對高收入,只要是合法取得,收入與貢獻是相匹配的。多交稅是必要的,但要取之有‘度’,目的是調動這部分人群繼續創造更多財富的積極性,以便留住高端人才,能夠吸引人才回國服務。”
“人的能力有大小,勞動產生收入差距是必然的,也是必須的,應當給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勵。但特別需要強調的是,我國目前的收入差距主要不是來自勞動性收入,而是來自非勞動性收入。對非勞動性所得調節不嚴不力,是老百姓目前對個人所得稅抱怨最多的問題。”劉修文委員認為,當前個稅調節收入差距的重點,不完全是在勞動性所得方面,而是在非勞動性所得方面。建議深入研究適當降低勞動性所得的最高稅率問題。同時,進一步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切實加強對非勞動性所得的征管,充分發揮好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功能。
“個稅改革追求公平是基本理念,收入越高應該繳稅越多,但是第七檔最高稅率是45%,是不是合適,還應再研究。”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指出,從多數國家來看,個人所得稅最高檔達到45%的國家是很少的。建議適當地考慮降低一點,考慮一下社會承受力和人們的心理預期。“如果稅率45%一定要維持,可以考慮提高第六檔和第七檔的應納稅額,第六檔超過66萬元到96萬元,可以把96萬元提高到100萬元,這樣第七檔就成了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納稅45%。”周光權說。
完善對高收入人群稅收征管
在個稅的征收問題上,一些漏洞出在高收入人群中,這也是一直以來社會和老百姓最關注的熱點問題。
“在推進個稅分類與綜合計征的同時,必須改進高收入人群的征管,否則很難充分發揮個稅改革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杜玉波委員指出,應重點進行監管部分高收入人群,特別是工薪所得并不是其主要收入來源的高收入者,如一些私營企業主、演藝、體育界明星等,還缺乏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
朱明春委員也建議要重點關注文體明星類即自由從業者以及企業主群體這兩類高收入人群。“一些高收入企業主會把個人消費納入到企業成本里去。企業主可以買豪車,但是一般要按照一半交納個稅,即如果你證明不了這個車只是用于企業而不是個人,那就必須依法納稅。”
增加對極高收入的超高累進稅率
在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看來,目前累進稅收入的一些問題并沒有設計好,尤其是對于極高收入的人沒有設計好,對年收入500萬元、1000萬元甚至幾千萬元的人群還缺乏相關規定。
孫憲忠建議,建立更加清晰明確的超高累進稅率,在年收入50萬元以上再劃分幾個檔次,比如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三個檔次,分別征收35%、50%和75%的稅,“這樣的累進稅制才能夠真正解決當代社會的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也產生了新的變化,從年收入幾萬元、幾十萬元、幾百萬元、幾千萬元乃至上億元,本次個稅改革把個人所得稅稅率定為七級,最高級別納稅所得額定為96萬元,缺少對千萬元級別和億元級別收入等級的調節。”張少琴委員建議,把個人所得稅稅率定為十級,增加100萬元到1000萬元、1000萬元到5000萬元、5000萬元到1億元三個稅率等級,以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促進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更加有序,促進社會更加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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