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文章出處:個稅網 2023-12-2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一次性補償金(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另根據國稅的有關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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