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打包”債權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描述: 處置“打包”債權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答復:
答:“打包”債權,指將若干個債權合成一個拍賣標的。取得“打包”債權后,分次處置的,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取得的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操作實務
2013年8月,王先生在不良資產拍賣會上以700萬元取得一項“打包”債權:對某房地產公司的應收賬款1200萬元,對李某個人的應收款項800萬元。王先生通過多種途徑,于2014年1月追回房地產公司評估價值為1000萬元的資產,發生審計評估費10萬元、訴訟費5萬元,繳納稅金35萬元。預計對李某個人的應收款項難以追回,王先生于2014年2月將該債權以200萬元現金轉讓給某投資公司。
王先生取得“打包”債權后分次處置,應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王先生于2014年1月追回房地產公司評估價值為1000萬元的資產,處置債權的成本費用=700×1200÷(1200+800)=420(萬元),允許扣除的稅費=10+5+35=50(萬元),應納個人所得稅=(1000-420-50)×20%=106(萬元)。
王先生于2014年2月以現金200萬元轉讓對李某個人的債權,取得債權的成本費用=700×800÷(1200+800)=280(萬元)。由于處置該筆債權的收入200萬元低于取得該筆債權的成本費用280萬元,因此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王先生處置這項“打包”債權,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6萬元。
涉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655號)規定,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拍賣招標手續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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